主持人:高局長,《治理規定》有哪些亮點舉措呢?
高海山:主要有六方面亮點舉措。
一是明晰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政府治理職責進行了完善和調整,規定了應急管理和有關部門的安全治理職責。比如在《治理規定》第四條中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治理工作職責。
二是強化了危險化學品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和相關從業人員履職及專業素質能力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數據報送及消警要求。比如修訂工作對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總結和梳理,在《治理規定》第十條中明確了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的16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規定企業每季度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建檔備查。此外,為推動該義務條款有效落實,在《治理規定》第四十三條中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
三是完善了危險化學品企業綜合治理措施。明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要求,強化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行政執法監督平臺的建設和運用作出了規定。比如在《治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中明確化工園區應當滿足具有產業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配齊配強專業安全監管人員,實施封閉化管理,建設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等“十有”要求。
四是加強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管控。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突出對大型油氣儲存基地、高危細分領域、老舊裝置的安全風險防控要求。比如在《治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中明確大型油氣儲存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安全風險評估及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五是多措并舉推進社會共治。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共治、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用等措施,鼓勵推廣安全生產最佳實踐。比如在《治理規定》第三十七條中要求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接受社會舉報監督,并對安全生產舉報的途徑、處報流程、保密要求、獎勵等進行了明確。
六是完善了法律責任規定。在全國率先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未履行定期形成安全生產保障職責落實情況自查報告、定期錄入履職記錄、提供監測監控數據并及時消警、落實安全承諾公告制度等相關義務的具體情形設置了行政處罰。比如在《治理規定》第四十七條中明確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對企業安全運行狀態、安全風險有效管控等公開作出安全承諾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