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寫 說 明
一、本申請書適用于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地質勘探企業、采掘施工企業及礦山生產系統和獨立尾礦庫依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二、申請書應當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計算機打印,要求字跡清楚、工整。
三、申請書封面的“申請編號”、“申請日期”、“受理編號”、“受理日期”由發證機關填寫,其余各項由申請單位填寫。其中,“經辦人”是指申請單位指定的辦理申請事宜的人員;“聯系電話”是指經辦人的電話。
四、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只填寫申請書表格中“申請單位”欄中的內容;企業為其所屬的作業單位、生產設施、生產系統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手續應填寫申請書表格中“申請單位”和“取證單位”欄中的內容,不填寫“申請單位”欄內的“原許可證編號”內容。
五、申請書表格“變更事項”欄,只填寫變更的事項。
六、申請書表格“變更事項”欄中的“主要負責人”變更是指取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企業名稱”變更是指取證單位的名稱發生變化;“隸屬關系”變更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取證單位,其原申請單位變更或名稱發生變化。
七、申請單位應同時提交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