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外高橋電廠一鍋爐布袋除塵器鋼結構支撐件因老化、強度降低,支撐件連接部位斷裂,發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這是一起因環境保護設施質量問題引發的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那這一起事件中環境保護設施質量問題應當由哪個部門監管呢?
相關部門認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0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
筆者認為《條例》第20條規定內容較為原則,也沒有相關法律釋義進行深度解釋。而各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因質量問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相關部門對《條例》第20條理解不一,擴大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職責。筆者對該條款做兩方面解讀。
依據《條例》第20條,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要素是什么?
筆者認為:檢查要素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時間上的同步性及匹配主體工程有效性。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要素為兩方面:一、配套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監督檢查的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時間上的同步性。二、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能否達到污染治理效果、污染物能否達標排放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匹配主體工程的有效性。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要素是否包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本身的工程質量?
筆者認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要素不包括環境保護設施本身的工程質量。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要素實則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種類多、構成復雜。包括廢水、廢氣、噪聲環境保護設施及生態修復工程等。用常見污水處理設施舉例,該工程是由系列工程及設施設備組成的系統工程。包括涉及土建工程,登高設備(扶梯欄桿)、專用器材(曝氣頭、曝氣管)、普通設施設備(水泵、風機、管道、彎頭、鋼結構水池)。上述土建工程、設備、專用器材的建設和生產均有相應的建設規范及技術和質量規范。故其安全質量也應由相應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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