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充分運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現向社會公布光明區2024年1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光明區應急管理系統1月共執法檢查企業107家,行政處罰48宗,經濟處罰53宗,經濟行政罰款289.27萬元。其中,監督罰款51.93萬元,事故罰款237.34萬元。
案例一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建盈膠業印制(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天臺一處廢氣處理設施有限空間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風險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天臺一處廢氣處理設施未設置有限空間風險辨識、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法律依據】
第一項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項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七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針對第一項違法行為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序號第59項(責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有4處以下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違法行為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序號第63項(責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涉及一處有限空間的,處0.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合并,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2500元(壹萬貳仟伍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該公司的安全管理員丁某某對公司的第二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負責的主管責任,該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59號,根據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序號第63項(責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丁某某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易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到期未復審)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易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8號(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占總人數 30%以下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處3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 50%確定)的規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網格員線索反饋,對位于深圳市光明區鳳凰街道塘尾社區后底園小區xx號的單層瓦房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處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梅某某將危險化學品(老人牌氟碳面漆573升、稀釋劑65升、固化劑355升)儲存在單層瓦房內】。
【法律依據】
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參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深光)應急罰集〔2023〕112號結論性意見,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違法行為編號3030號【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未將危險化學品(非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梅某某作出人民幣60000元(陸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鑫康盛精密模具五金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鉆床1臺、磨削機械:砂輪機2臺,共3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鑫康盛精密模具五金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序號第13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3處以上5處以下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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