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池州市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案由: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案件編號:皖池交罰案〔2024〕1300060號
案件類型:行政處罰
辦理單位:池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三大隊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池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三大隊收到《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關于通報2024年3月份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抽查情況的函》【交運便字〔2024〕242號】,函告顯示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車輛存在嚴重超速的違章行為。5月11日三大隊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履行監控職責,整改事故隱患。2024年6月17日該公司被安徽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列入《關于5月份高風險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名單的通報》【皖交安聯辦〔2024〕13號】,池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三大隊執法人員黃某(執法證號:121400*****)、丁某(121400*****)通過安徽省危險監管服務平臺查詢到近三個月以來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所屬車輛存在大量違規違章行為共21次,車均違法量0.75次(疲勞駕駛、超速、偏移),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因車輛違法量高被列為高風險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消除事故隱患,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處理結果
2024年07月02日,池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案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小組一致認為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適當、程序合法。經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小組會議研究決定對池州**汽車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給予罰款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日,池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評析
本案程序合法、過罰相當,是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交通執法機關加強安全生產執法監管典型案例。本案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均體現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性質,在基準范圍內準確裁量當事人屬于“情節一般”,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同時,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詳細載明了申請復議和訴訟的單位及時效,并向當事人充分告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本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達到安全生產執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