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人員有哪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q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q3: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總經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況,生產經營單位總經理進行了安全培訓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相關證明。法定代表人是否還需要進行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取證考試?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其他負責人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
因此單位法人、董事長、總經理等均屬于主要負責人,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定代表人需要進行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取證考試。
q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合格證書(安全合格證)后上崗任職還是可以任職6個月內,取得安全合格證?
《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應當自初次領證日期起每年參加再培訓并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的,重新參加再培訓。
q5: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合格證?
《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企業,應當委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q6:生產經營單位作業人員持有的高處操作證和焊工操作證書是由住建部門發的,該作業人員是否有資質在企業進行高處和動火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q7: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特種作業人員,為初中學歷,是否可以進行企業的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q8: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多長時間復審一次?
《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
q9:開工第一課安全培訓是否要求每個節假日后都需要組織?全年連續生產,員工連續倒班,不涉及放假、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也需要組織開工第一課安全培訓?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開工“第一課”活動》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16號)中,(一)授課時間。全省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無論是否停產停工,在每年春節后第一個上班日,必須集中上好安全生產開工“第一課”。在全年其他節假日或各種情況停工停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人員思想狀況、設備設施狀態等情況,在復產復工前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上好開工“第一課”。
q10:生產經營單位年度教育培訓計劃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關于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應急發〔2022〕6號)中規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目的、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參加人員、授課人、學時等。
來源:山東應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