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經營單位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在生產經營設施、設備、人員素質、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藝技術等方面達到相應要求,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了規定。例如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否則不得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
二、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管理性規范,是執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保證,貫穿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對于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起著重要的作用。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指依法制定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設計、施工、作業、制造、檢測等技術事項所作的一系列統一規定。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標準,生產設備、工具的安全標準,生產工藝的安全標準,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等。據初步統計,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代號是gb,如《爆破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頭部防護 安全帽》等;行業標準代號有aq、mt、hg、sh、nb、yb、ys等,如《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等。為此,本法重申,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達到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為了進一步強調安全生產條件對于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本條又從禁止性的角度,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安全生產條件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如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會給生產經營留下嚴重隱患。因此,明確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根本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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