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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水務局第2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水務局
2023年12月19日
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我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指導和規范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和責任等風險管控“六項機制”,進一步提升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水利部《關于印發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水監督〔2022〕309號)、《水利部監督司關于印發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工作指導手冊(2023年版)的通知》(監督安函〔2022〕56號)等文件要求,立足新時代水務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為目標,積極推動水務領域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在全市水務行業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為新階段水務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風險查找機制,提升風險發現能力
1.全面辨識危險源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規范等要求,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管理水平與環境影響等,全面辨識本單位危險源,做到生產經營活動全流程、生產經營區域全覆蓋辨識。
危險源辨識可采取直接判定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及因果分析法等方法。危險源辨識應優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識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采用其他方法進行判定。
2.定期辨識并填報系統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危險源辨識相關制度,確定辨識周期,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工作。原則上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危險源辨識工作,完善相應的危險源清單并動態更新。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專人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將危險源辨識情況錄入相關風險評估信息系統;市水行政主管明確的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季度首月4日前報送上季度危險源信息。
3.健全信息審核和報送機制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和報送機制,對水務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信息進行審核,按照水務行業信息報告相關要求按時報告。
(二)健全風險研判機制,提升科學評價能力
4.科學選取評價方法并確定等級
常用的風險評價方法有直接判定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風險矩陣法(ls法)、安全檢查表法等。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選取適當的評價方法判定安全風險等級,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采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當危險源自身、周邊環境、組織管理形式發生較大變化,同類型危險源或相關行業發生影響較大的事故災害,以及國家、北京市和水務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發生變化時,應對危險源的風險實施動態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5.建立風險監管清單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危險源監管清單,明確監管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監管措施等。
6.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健全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模型,及時掌握風險動向,根據風險情況不同,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內容和頻次,突出對風險程度較高、近期曾發生事故以及長期上報“零風險”“零隱患”的單位(工程)的重點監管。
(三)健全風險預警機制,提升高效應對能力
7.加強危險源監測監控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健全風險預警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采取人工監測、自動監測等手段,加強對危險源特別是風險等級為重大的危險源的監測監控,重點覆蓋如水庫水位、閘門、啟閉機械、壓力鋼管、電氣設備等直接關系安全、失守后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連鎖反應的關鍵位置和環節。
8.及時發布預警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各自實際,確定預警信息發布條件,實時調整預警等級,適時解除預警,對未有效管控的風險要及時實施預警并向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不同等級預警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預警解除后,要認真查找總結管控體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風險預警機制。
9.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巡視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值班值守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預警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到早預警、早處置。
(四)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提升精準防控能力
10.建立風險警示公告制度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方法等。警示標志的設置可參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要求。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分別設置風險公告欄,制作各崗位風險告知卡,確保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掌握風險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并將有關信息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11.落實風險防范措施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實具體防范措施,運用隔離危險源、采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手段,達到消除、降低風險的目標。當危險源或其風險等級發生變化時,要對防范措施重新檢查評估,及時完善。
12.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行業規范等要求,綜合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危險源及風險等級確定排查頻次和要求,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隱患排查事項和具體內容,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建立隱患臺賬,并于每月28日前通過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填報隱患信息。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13.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以及《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等有關標準,積極主動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逐步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推動標準化建設工作提質增效。
14.加強防范措施監管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所管轄范圍內危險源及風險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內容等,實行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對于未有效管控的風險等級為重大的危險源,要作為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對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處置。
15.強化風險源頭管控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風險源頭控制,嚴格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審查,規范水務建設市場秩序,落實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的監管,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五)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升風險化解能力
16.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水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針對本單位研判的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險情,制定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對重大危險源要做到“一源一案”。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應與各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不斷完善。
17.快速有效開展應急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險情后,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統籌調度救援力量,科學組織施救,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加強輿情應對,回應社會關切。要重點加強事故初期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和發生次生事故。
18.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應急值班值守制度,加強值班人員教育培訓,按規定及時處置突發事件。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培訓、應急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落實應急處置必備的物資、裝備、器材,加強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提升應急處置水平和科學救援能力。
(六)健全風險責任機制,提升管控履職能力
19.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風險管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建立風險管控責任體系和制度體系,明確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責任,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承擔風險管控技術服務工作。
20.定期開展培訓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規文件的要求,對有關人員定期開展風險管控業務培訓,實行風險等級差異化動態監督管理,按規定報告風險有關信息。
21.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管控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對管轄范圍內水務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不力、隱患排查與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事故多發易發的地區、單位和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要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嚴肅追究責任,確保風險管控責任落實到位。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并與評優評先等工作掛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應把構建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作為有效防范化解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舉措,各級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前組織協調,落實責任分工,健全制度機制,開展使用培訓,推進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各項工作有序有效實施。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各單位應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風險管控水平,強化“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等有關信息系統規范使用,督促水務生產經營單位科學辨識危險源、全面排查問題隱患,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提升安全生產風險監管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水平。
(三)加強監督考核。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構建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強化風險管控情況作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重點考核相關單位“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填報更新、季度風險會商以及依法依規責任追究情況等,推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落地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