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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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 行政權責清單
| 權力名稱 |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 責任主體 | 霍林郭勒市水務局 | ||
| 設定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本)第九條 第二款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
| 責任事項 | 1、確定檢查內容責任:明確檢查內容,準備文書,確定方式及時限。2、實施監督檢查責任:檢查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相對人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方法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依法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3、檢查結果處理責任: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終結,卷宗歸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被檢查人(或單位)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4、信息公開責任: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檢查結果公告。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辦理基本流程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 備注 | |||
本文標簽: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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