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直屬企業人力資源科,中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大興安嶺地區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署財政局
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18年9月27日印發
大興安嶺地區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區工傷預防工作,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安監局《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落實《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我區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建設龍江新興安作出應有貢獻。
二、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全區工傷預防工作,加強對全區工傷預防工作的領導,成立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付學軍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副組長:黃志強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李玉華行署財政局副局長
李乃林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
徐志強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成員:霍海波行署人社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科長
李逸君行署財政局社會保障科科長
高明喜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二科科長
朱曄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疾控科科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負責工傷預防綜合工作。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主要通報工傷預防費使用和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工作形勢,確定工傷預防項目,組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評估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工傷預防相關部門應定期通報工傷認定、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生產事故等信息。
(四)明確職責分工。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預防綜合協調工作;行署財政局負責工傷預防費的撥付工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分析全區職業衛生狀況并提出防治意見;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分析確定職責范圍內的防治意見。
三、工作目標
完善工傷預防制度,建立科學、規范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形成工傷預防工作長效機制,促進企業重視工傷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四、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專業運作。工傷預防工作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工傷預防項目應由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經濟組織及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組織實施,實行專業化運作。
(二)公開透明,依規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競爭、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依照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招標機構、項目實施以及費用支付等工作。
(三)規范管理,基金安全。規范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規程,優化工傷預防工作經辦流程,建立考核監督機制,加強效果評估,確保基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五、工作內容
(一)工傷預防費提前比例
工傷預防費應當在保證上解省級調劑金和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為全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1%。每年的使用比例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和上年度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確定。
(二)工傷預防費使用范圍
1、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于工傷保險政策、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知識等宣傳;
2、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于用人單位職工及相關管理人員工傷事故預防知識、技能、案例和相關政策等培訓。
(三)項目確定
1、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產業結構、重點行業、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全區工傷預防3至5年安全生產重點領域及行業,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2、區內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公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及行業,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向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3、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后,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對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開展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具體評估標準和辦法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4、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項目可行性評估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確定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實施項目。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及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及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確定年度實施項目。
5、每年年初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下達年度工傷預防實施項目方案,包括工傷預防費使用比例、工作目標、項目名稱、經費計劃、組織方式、完成時限、實施效果等內容。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是上是一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
(四)服務機構條件及選定
1、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相關宣傳、培訓等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二是具有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三是具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四是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2、承擔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評估選定;承擔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的,服務機構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參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定;工傷預防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或采購屬單一來源的,服務機構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五)項目實施
1、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由提出項目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直接組織實施;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由招標產生的服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或采購屬單一來源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照協議約定組織實施。
2、服務機構應當與地區生活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協議或合同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服務協議解除或終止條件等。服務協議或合同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承擔工傷預防宣傳項目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協議或合同約定提供優質服務,保質保量完成項目;承擔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的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企業培訓需求和安全生產狀況,結合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等情況,科學制定培訓方案,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
(六)項目評估驗收
1、服務機構在項目完成后,應當及時向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實施情況報告,申請項目驗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目標、合同簽訂、項目履行、費用支付、取得效果等情況。
2、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實施的項目,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3、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考核,出具項目實施情況核查報告。
4、工傷預防宣傳項目由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出具驗收報告。
(七)費用支付
1、工傷預防費實行預算管理。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確定的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和經費計劃,編制項目支出預算,經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地區財政部門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工傷預防項目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工傷預防項目或變更支出預算的,仍按上述規定執行。
2、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協議或合同及項目需要,支付約定額30%的預付款,項目評估驗收合格后,由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
3、項目完成后,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出具的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制作工傷預防項目支付明細表,報地區財政部門核撥工傷預防費用。
六、監督考核
(一)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考評,研究建立工傷預防效果評估體系,并將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工傷預防項目、選取服務機構的依據,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益。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服務協議或合同約定,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對實施項目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促進工傷預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三)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公布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和參保單位的監督。
七、工作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點。工傷預防工作要突出重點,應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級傷殘工傷職工多、工傷保險費支繳率高的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以及安全生產重點企業作為宣傳、培訓的重點,注重宣傳、培訓實效。
(二)嚴格項目運作。嚴格項目確定程序,工傷預防項目須經行署工傷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嚴格實行項目管理,不得直接提取費用。項目服務機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規范操作,確保效果。
(三)規范操作規程。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國家、省和本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工傷預防工作經辦管理規程,規范工傷預防工作經辦業務流程,將工傷預防培訓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建立科學、高效、安全的經辦管理工作模式。
(四)加強監督問責。違反規定使用工傷預防費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處理;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