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共七章六十四條,聚焦安全生產管理重點難點,體現浙江特色元素,將行之有效的創新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了部門監管職責,推動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將有效提高我省安全生產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本次條例修訂后,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體制
條例進一步強化和落實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安全生產統籌協調、部署指導、督察考核職責,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協調、指導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要求,增強可操作性,重點對以下內容作了規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九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規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置要求,涉及安全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意見;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此外,對于經營高空、高速等具有高風險的新興行業項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安全檢查。(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進一步細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規定
《條例》規定了政府主管部門與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中各自的職責,針對瞞報、謊報以及調查報告所存在的包庇、袒護責任人員現象,規定了相應改正機制,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四、支持安全生產社會參與
條例單設“社會參與”章節,推動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重點新增了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浙里辦”、12345熱線等途徑向監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制度。(第四十二條)
五、嚴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
條例突出監管重點,強化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檢查和監管缺位。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制定處罰措施。(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文章來源:拱墅應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