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0〕20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通知》明確了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的責任主體,各部門要從安全生產工作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出成效。要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年活動,繼續保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高壓態勢,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切實抓緊抓好當前各項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細化責任分工,強化責任落實
各部門要圍繞深入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精神,對照省直部門的工作分工,抓緊制定并完善本部門重點工作責任分工實施方案。要以《通知》為指導,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各自職責對重點工作進行再梳理,對分工責任進行再明確,對實施步驟進行再落實,切實擔負起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要完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按照任務分工逐項抓好落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積極推動和督促本級政府抓好《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調整、充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完善工作聯動機制,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強化配套制度建設,著力統籌協調推進
各部門要在制定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的實施意見和重點工作責任分工方案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機銜接、推動落實的工作制度。要著力把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建設結合起來,著力把安全監管監察責任落實與督促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監察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切實加強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將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魯政辦字〔2010〕20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重點工作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任務分工,抓緊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落實重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步驟和具體要求,進一步細化、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貫徹落實。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并將各項工作的年度完成情況匯總報省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貫徹落實魯政發〔2010〕77號文件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0〕77號),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重點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任務
(一)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市場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林業局、省煤炭局、山東電監辦、民航山東安全監管局、山東煤監局負責)
(六)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和預警制度。堅持預防為主,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氣象局、山東海事局、山東電監辦、山東煤監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嚴格執行“打非治違”制度。要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于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嚴厲打擊,形成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對非法違法行為必須做到“五個一律”: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嚴格執行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要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治理,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省監獄管理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配合)
(六)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培訓制度。
1.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加強企業安全培訓師資建設,確保全員培訓質量。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省煤炭局、安監局、山東煤監局、省監獄管理局分工負責)
(七)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長期投入制度。企業在制定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依據不同地區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通過調整繳費比例,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山東保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八)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煤炭局、民航山東安全監管局、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煤監局分工負責)
(九)嚴格執行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嚴格執行客滾船舶“逢七不開”、礦山企業“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室10項授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的規定。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人防辦、山東煤監局、山東海事局分工負責)
(十)嚴格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情況,修訂我省配套辦法,確保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按不低于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法制辦牽頭,省財政廳、省安監局配合)
(十一)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職業資格否決制度。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國資委、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二)嚴格執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強制推行制度。
1.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煙花爆竹機械化生產系統要在2年之內完成。化工企業自動化控制系統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裝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牽頭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黃金公司、省冶金公司等配合)
2.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要在2年內完成。(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牽頭,省質監局、省旅游局、省安監局配合)
(十三)嚴格執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核準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把安全準入關。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四)嚴格執行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強地下礦山設備安全管理,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礦井輸電線路通過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時,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護裝置,電纜吊掛必須平直、牢固,接頭嚴密。凡是發現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檢查、維護、更新不及時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省安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五)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制度。
1.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六)嚴格執行化工企業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嚴格執行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接到企業備案申請后,安全監管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審查,凡是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具備試車條件的,一律不允許試車。(省安監局負責)
(十七)嚴格落實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追究發包或者出租單位的相應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安監局、省水利廳、省煤炭局、濟南鐵路局、山東電監辦、山東煤監局等部門分工負責)
(十八)嚴格執行城區地面挖掘安全確認制度。施工企業在挖掘地面前,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并嚴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進行作業,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管道業主單位要對地下管道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確保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九)嚴格落實應急救援演練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礦和地下非煤礦山都要組織開展一次停產撤人演練活動,其他高危企業、高層建筑和地下商場每年都要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指揮體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嚴格監督管理,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劃發展制度。
1.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切實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發展規劃時,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安監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2.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安監局、省質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執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制度。
1.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積極提出政策性建議,爭取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煤炭局、山東煤監局配合)
2.各級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省安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三)嚴格執行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下達整改指令和逐級掛牌督辦制度,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較大事故查處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并實行嚴格的備案制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監察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嚴格執行安全目標考核和通報制度。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承諾責任書,把全年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部門和企業單位。各級政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會,嚴格控制事故指標。每季度通報一次事故控制指標情況,年終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處)級“一崗雙責”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的,要按規定追究市(廳)級“一崗雙責”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檢察院、山東煤監局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增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
(一)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
1.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特別是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安監站(辦、所)和執法中隊的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省安監局、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2.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大型企業集團積極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強化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體系建設。
1.建立完善具有獨立性的安全生產評價、宣傳教育、安全培訓、檢測檢驗等服務性機構。(省安監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分工負責)
2.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抓好13個省級區域性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的基礎上,各市、縣(市、區)要針對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和重大危險源,建立專業性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要建立省、市、縣(市、區)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網絡。(省安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煤炭局、省海洋與漁業廳、山東海事局、山東煤監局等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做到技術裝備達標、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凡是沒有達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暫扣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企業限期改進,使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加強安全文化建設。
1.積極創建“安全社區”和“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活動,進一步營造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輿論環境。(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等部門分工負責)
2.大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制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光盤、教育讀本等,普及安全生產常識,增強廣大干部職工安全意識。(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示范單位建設。堅持評選表彰“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先進縣”、“安全示范社區”、“安全標準化示范園區”和“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先進企業”,通過創建先進單位,示范帶動,推進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同時,認真總結基層企業實現本質安全生產的做法,推廣典型經驗,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更加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定期分析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并嚴格落實下礦井、進車間、登漁船檢查制度,市級領導干部每兩個月一次,縣級領導干部每月一次。(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
(二)加強綜合監管工作。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發揮安委會辦公室平臺推動作用,全面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分工負責)
(三)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網格化監管要求,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駐魯企業、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省安監局、省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監察廳、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煤監局及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1.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財政廳、省安監局分工負責)
2.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省委宣傳部、省監察廳、省廣電局、省安監局分工負責,各新聞單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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