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處罰
78329035-7-cf-0082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的、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行政處罰
【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77號修訂)第四十四條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部門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6、違反法定程序的;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8、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9、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11、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2、《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2015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訂)第十九條;
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4、《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第九條;
5、《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7、《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