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鄂政發〔2010〕5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切實規范企業生產和經營行為
(一)工作目標和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鐵的標準、鐵的面孔、鐵的手腕、鐵的紀律,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嚴格安全監管,嚴格規章制度,嚴格安全標準,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追究,切實減少事故總量和較大事故,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實現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
(二)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要執行企業主體責任評定標準及考評辦法,建立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激勵約束機制。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未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達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實。要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保證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層級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資源勘查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提請縣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二、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嚴格執行領導值班帶班制度
(一)加大隱患排查力度。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重大隱患由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凡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大隱患整治力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重大隱患治理的監管執法力度。要定期組織專家對轄區內企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進行核查、評估,并分類分級建檔。要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建立專家排查隱患制度,建立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及公告制度;在新聞媒體設立重大隱患曝光臺,建立企業重大隱患“黑名單”制度;每年確定一批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告,督促責任單位抓好整改。對已整改的重大隱患由企業提出申請,由縣安監部門組織專家,實施評估驗收。建立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建立安全隱患投訴舉報制度。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激勵約束機制,各鄉鎮各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對重大隱患治理效果好的給予獎勵;將重大隱患治理與企業用地審批、信用評級,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實行制裁,對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企業,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強化領導值班和帶班制度。企業應制定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值班和輪流現場帶班計劃,并按月報縣安監部門備案。井下開采的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人員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露天開采的礦山要有礦領導人員與職工同時到達作業現場,同時離開作業現場。企業領導人員值班、帶班,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對無企業領導人員帶班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值班和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積極推動科技興安工作
(一)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和安全資格管理。企業應制訂并落實培訓計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培訓、嚴格考核、嚴格發證,做到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二)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承諾活動。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企業標準化三年行動計劃。從2011年1月1日起未實現達標的企業一律不予以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凡在三年內(即2012年底)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要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誠信承諾活動,建立企業安全誠信機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將履行主體責任的內容和達到的程度公開向企業員工和社會承諾,接受企業員工和社會監督。
(三)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而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四)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嚴格執行國家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本通知印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于本通知印發2年之內全部完成。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軟件,設立隱患排查整改信息庫、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庫、職業危害信息庫、主要設施設備信息庫,為安全決策提供科學、詳實的依據。進一步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煤礦要合理采掘部署,堅持以風定產,抓好“一通三防”,推廣正規采煤方法、單體液壓支護、光面爆破、錨網噴聯合支護、吊掛人車等煤礦安全生產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非煤礦山應推廣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采空區尾礦膠接充填、帷幕注漿;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加速15種危險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和控制技術改造;大力推廣加油氣(站)阻隔防爆技術,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
四、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主動抓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
(一)實行一崗雙責和分級負責制。各級要建立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真正落實安全第一的責任。要按照“屬地管理、轄區負責,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發改、工業和信息、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金融、招投標、工商、質監、水務、消防、供電等部門的聯合監管、監控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強力推行企業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與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批審查同時捆綁運作,所有礦山企業、危化企業、磚廠、在建水電站、重點工程項目的信貸、立項審批、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須經縣安監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入相關程序。礦山企業供電供應民爆物品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安監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供應,在特殊時段或需停產整頓的企業,以縣政府或縣安監部門通知、指令為準,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停電停供民爆物品措施,事后恢復供電供應民爆物品以縣安監部門行文為準。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針對非法采礦的由縣礦管辦組織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履行執法主體責任,從嚴予以依法打擊。在礦山非法使用、轉讓、儲存民爆物品的以縣公安部門為執法主體,縣內民爆公司(站)、流動爆破員嚴禁到非法礦山企業擅自從事爆破作業,一經發現由公安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其它行業的非法違法行為查處以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強監管力量和裝備建設。切實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要盡快組建監管執法大隊,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裝備建設配套資金,逐年增加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加強鄉鎮安全監督力量建設,每個鄉鎮要有一名實職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另配備2至3名安全監管員,設立安全生產辦公室,各村委會要配備1至2名兼職安全監管員,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裝備,對年度安全生產無事故的、各項安全措施落實較好的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經濟獎勵政策,增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積極性。加強委托鄉鎮執法的指導,督促開展執法工作。
(三)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水電、公路、工貿企業、城建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一律不得組織項目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試運行3個月內,企業應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否則必須停產;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要加強源頭管理,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環節協同把關的職責,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要對重大隱患整改實行跟蹤報道,督促責任單位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五)加快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積極創造條件,依托上級政策,通過整合救援資源,成立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鼓勵和支持企業增設應急救援力量。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六)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到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備案,與縣、鄉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著力提升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并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礦山礦點設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把礦山開采市場準入關,河邊、路邊、庫邊、人戶居住密集地帶不得批準從事礦山開采許可。同時,要加大非煤礦資源整合力度,礦點布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新建的礦山要確保礦與礦之間的安全距離,對礦與礦之間安全距離不夠的礦山要通過資源整合,兼并重組為規模企業,對既無經濟實力、無礦山開采技術、無礦山開采管理能力,又不愿意進行整合的礦山,不得辦理延期換發采礦許可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隨意降低標準批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建立淘汰退出機制。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把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和效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積極推廣應用新型科學技術,加快科技更新和改造,遏制安全水平低、職業危害嚴重、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對資源匱乏、無安全投入的企業,要予以公布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大安全專項投入。要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切實做好排土、棄碴治理。通過立項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資金的安排使用,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高危行業企業必須按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對沒有繳存或者沒有足額繳存的堅決實施處罰。
(四)依法推進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在工傷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費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預防以及超額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獎勵。
(五)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賠償標準參照國發〔2010〕23號和鄂政發〔2010〕58號文件執行。
六、進一步嚴格考核制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問責制
(一)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各鄉鎮年度生產安全目標任務進行嚴格考核。凡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律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如期整改、縣政府有關文件落實不到位的,由縣安委會進行約談,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鄉鎮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而又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國土資源、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轄區內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加強督辦督查和問責。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發生。安全生產不僅是一項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也是一項政治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凌駕于國家法律政策之上,為所欲為,徇私舞弊。縣政府政務督查室、縣檢察院、縣監察局、縣安辦要對各鄉鎮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一月一督辦,一季一督查,對違法亂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既要實行警示談話和問責,還要從嚴查處和追究。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管理通知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各人民團體;
縣人大、政協辦公室,法院、檢察院。
竹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3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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