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國家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湖北省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鎮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劉勇
副總指揮:唐政
成員:黨政辦、應急辦、財政辦、社事辦、退役軍人事務站、文服中心、建環辦、派出所、龍橋學校、曹家學校、供電所、電信、移動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辦,負責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1.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協調指揮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及時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緊急調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物資、設備和人員,協調占用場地等事宜;
(3)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善后處理以及生活、生產秩序恢復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5)統一規劃、整合全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加強全鎮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建并管理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組,分析預測重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6)監督檢查各村(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應急準備工作;
(7)業務上接受縣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導,必要時按照縣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調集本鎮應急救援力量實施跨鎮區增援。
2.鎮應急指揮部下設幾個組
綜合協調組:由鎮黨政辦負責,應急辦、派出所、衛生院等部門組成,負責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組織指導專業技術工作組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和事故報告工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安全保衛組。由派出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站、村(社區)和企業安全保衛人員組成,負責人員、財產安全和事故現場秩序的穩定,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制定應急狀態下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實施方案,組織人員有序疏散,布置安全警戒,維護事故發生區域和疏散區域的治安、交通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時處置其他治安突發事件。
搶險救援組。由派出所牽頭,村(社區)、應急辦組成,負責制定搶險作業和人員疏散實施方案,指揮、協調警力和消防及其他搶險隊伍開展現場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組織指導現場人員和周圍群眾安全防護、傷員搜救、人員疏散以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根據事故類型,按單項預案執行。
醫療救護組。由衛生院牽頭,負責制定醫療救護實施方案,組建現場救治醫療隊伍,落實救護車和醫務人員,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緊急救治受傷人員,指定醫院開辟緊急救援綠色通道,轉送重傷員,并做好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組。由財政辦負責,衛生院、供電所、電信、移動等部門組成,負責應急救援所需交通和工程工具、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急救藥品、經費等籌措、調集、保管和分發工作;保障事故現場的通信、供電和用電安全;解決受災人員的吃、穿、住等問題;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各專業組通信聯絡保障。
二、運行機制
1.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村(社區)、有關部門或者鎮政府;緊急情況下可撥打公安110或者119報警。所在村(社區)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鎮指揮部辦公室。事故報告采用電話報告和傳真相結合的方式,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詳細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尚存的危險因素、需要哪一類的救援隊伍、救援路線;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重大危險源發生險情或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的信息,有關村(社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通報鎮指揮部辦公室。鎮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
2.預警發布
建立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預警發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布預警:
(1)重大危險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導致其他事故發生的;
(4)其他地區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影響本地區的;
(5)事故影響在擴大或有可能擴大的。
預警級別由鎮指揮部發布,發布范圍為事故發生地、參與救援的機構與人員,預警支持系統。
3.應急管理
落實備案制。村(社區),鎮轄有關部門,建筑施工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和演練,及時制訂完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鎮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的意見、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的意見等。
4.應急處置
針對不同的預警級別,確定響應級別。
ⅱ級響應,由鎮指揮部負責啟動預案,鎮轄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適用于二級預警。
ⅰ級響應,由鎮指揮部負責啟動鎮應急救援預案,鎮轄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經請示上級,可以請求縣和外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按照上級指令,鎮政府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圍內進入緊急狀態。
5.應急行動
由鎮指揮部啟動專業應急預案,首先觀察了解險情,確定指揮部辦公地點。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依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搶險方案或利用預先制定好的搶險方案,分別對安全保衛、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現場監測、后勤保障等應急救援工作組下達任務,展開救援工作。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必須按照一查險、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則,依令行事,并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搶險情況。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村(社區)、鎮轄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果斷采取控制或切斷事故鏈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
事故單位的應急救援。事故單位應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封閉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疏散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事故現場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專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鎮政府或上級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三、宣傳、培訓與演習
1.公眾宣傳教育
鎮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信息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宣傳、新聞部門提供相關支持。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機意識。各生產經營單位與所在鄉鎮、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鎮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或義務救援隊伍相關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3.演習
鎮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性聯合演習。各專業或義務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習。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報告鎮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6、監督檢查與獎懲
6.1監督檢查
6.1.1鎮指揮部辦公室對全鎮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論證以及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狀態下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6)各應急救援組織執行任務的能力和相互間的協調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調配、利用各項應急資源和應急力量。
各村(社區)、鎮轄有關部門、高危行業企業要嚴格落實預案的要求,做到人員、資金、物資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四、獎懲
鎮政府及其事故應急救援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工作致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謊報實情、拖延不報,導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延誤的;
(2)未立即組織搶險救災或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
(3)拒絕執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他人財產損失,而拒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負責人逃匿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拒絕調查取證、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或者偽造、故意破壞現場、作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由公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預案由鎮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