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應急管理廳黨委書記、廳長丁輝
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3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我省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重大意義
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標志,是黨和政府對人民高度負責的重要體現。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依然嚴峻復雜,特別是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不斷出現。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依法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對于維護全省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湖北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的修訂實施是我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實際行動。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風險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述了安全生產中最緊要、最現實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條例》的修訂實施,是我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具體表現,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實際行動。
《條例》的修訂實施是貫徹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不斷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重要補充,必須貫徹實施上位法,發揮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作用。這次《條例》修訂,全面貫徹實施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堅持總體安全觀基本要求,科學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立足湖北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緊密圍繞突出難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汲取事故教訓,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切實補齊制度短板弱項,從安全生產工作原則、安全監管體制、企業主體責任、監管制度建設和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全面加強。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我省安全生產發展中存在問題,推進我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成果。近年來,各地各單位針對安全生產基礎較為薄弱、體制機制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等突出問題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取得了較好成效。《條例》將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進一步壓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有利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準確把握《條例》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
《條例》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七十一條,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原則和工作體制機制。一是《條例》新增了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主體,完善了工作體制機制,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二是明確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組建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二)強化了相關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一是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推動安全發展”。二是明確了職能交叉以及新興行業、領域的監管責任界限,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和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游樂設施項目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以及其他涉及監管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三是新增了工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三)完善了有關安全生產普法教育培訓的規定。一是規定“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和全民普法范圍,將典型事故防范和應急避險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二是強化媒體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四)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一是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范圍及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八項安全生產職責。二是新增了關注從業人員職業心理健康的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三是新增了關于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的規定,規定“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救援演練等事故預防工作,并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項目及頻次”。四是新增了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定,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預報等制度,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五是新增了關于長江安全保護的規定。規定“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內禁止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六是完善了關于尾礦庫的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尾礦庫的防洪能力、尾礦壩穩定性等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并安裝實時監測裝置。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放尾礦的,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無生產經營單位的,閉庫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實施”。七是完善了關于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區分,選址布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園區內人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八是新增了關于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督管理,加強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的日常安全巡查,對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具備經營和使用條件的,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督促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及時整改”。
(五)強化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主體和類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二是細化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履行“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等六項具體工作職責。三是明確了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對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籌協調和指導”。四是新增了關于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制,按照規定組建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籌配置執法人員、車輛和裝備”。五是新增了關于行政處罰權下放的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將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六是新增了對隨意停產停業的限制規定,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七是新增了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監察機關進行監察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采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六)強化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是新增了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二是新增了特殊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三是新增了特殊生產經營單位預案公布、演練和備案的規定,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且將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四是完善了關于事故調查組織的規定,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介入事故調查”。五是新增了關于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的規定,規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調整了安全生產違法法律責任。一是調整了危險作業違法后果,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實施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是補充了有關法律責任情形。規定非煤礦山存在規定的六種情形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依法予以關閉。三是刪除了關于委托處罰和處罰分工的有關規定。
三、全面深入推進《條例》貫徹實施
貫徹落實《條例》是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匯聚各方力量,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推動《條例》全面貫徹實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牽頭制定貫徹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工作要求,推動將《條例》貫徹實施納入本地區法治建設的總體部署,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抓好貫徹落實。對涉及多部門協作的任務要加強統籌,推動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強化《條例》宣傳普及。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把《條例》納入應急管理“八五”普法宣傳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平臺以及安全宣傳“五進”、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楚天行等各種宣傳載體,積極組織開展《條例》學習宣傳活動。推動《條例》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必訓課程,組織全省黨政領導干部分期分批開展《條例》的相關培訓,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學習宣傳格局,深入學習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和實施要求。突出生產經營單位這個重點對象,扎實開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和守法能力。組織編寫《條例》釋義,逐條闡述《條例》立法原意和實施要求,重點解讀社會各界關注、群眾關心的重點條款和熱點問題,營造全社會高度重視、熱心參與和積極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氛圍。三要強化配套制度建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根據《條例》制度規定,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踐,制定出臺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要抓好現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理,對與《條例》不一致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制度規定,要及時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確保法制統一、協調一致。四要強化監管執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強化安全生產法治觀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和處罰力度。要積極創新執法模式,強化精準執法,轉變工作作風,敢于動真碰硬,以高質量執法推動提升安全生產水平,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及時公告行政執法結果、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強大執法威懾,警示教育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五要強化考核監督。《條例》的修訂實施,完善了我省安全生產法治體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將《條例》宣傳貫徹落實納入黨委政府督查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和安全生產巡查重點內容,完善督查考核指標體系,強化實施績效評估。配合人大開展《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配合政協開展熱點難點問題民主監督和協商調研。加強社會監督,通過電話熱線等監督渠道,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形成全民關注、依法治安的良好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