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04618780/2023-00417
生成日期
2023-03-13
公開日期
2023-03-13
文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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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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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詢
內容概述
轉發省人社廳《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主要政策解讀政策原文:
一、相關背景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預防工傷事故,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和家屬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2020年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要求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著力提高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共濟能力和保障水平。省級統籌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的處理口徑亟需統一,依據新的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啟動了對《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的修改,制定并出臺《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蘇人社規〔2022〕7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于2023年2 月1日起施行。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全省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標準,為全省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建立規范有序的長效機制。尤其是《意見》與2016年《處理意見》相比,時代性鮮明、針對性較強,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時,增加了“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條款,明確了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職業病工傷人群的工傷保險待遇,規范了先行支付具體操作,統一了相關問題掌握口徑,對規范、穩妥處理我省工傷保險制度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意見》主要政策要點
《意見》保留了2016年蘇人社規3號文中關于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前工資福利待遇問題以及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條款,刪除了非法用工判定、中斷繳費后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相關條款,修改細化了補繳工傷保險費的相關規定,其政策要點有以下幾方面。
(一)為完成工作所作的搬運、清洗等其他準備或后續事務符合“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國家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的規定比較原則,產生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導致實際工作中分歧較多?!兑庖姟繁A袅?016年蘇人社規3號文中明確“工作場所”、“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等概念的外延內涵相關條款,增加了對“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細化的條款,明確職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準備或者后續事務,視為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進一步規范了全省工傷認定工作。
(二)與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一直以來,按工程建設項目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風控難、調查難、工傷事故高發的特點。考慮到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項目參保人員實名參保、及時掌握項目人員流動情況,《意見》對這類人群參保進行了分類處理,明確與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工,應在項目施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規定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管理,項目總承包單位或者授權分包單位應在各施工單位進場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施工人員名單,進一步保障工程建設項目人員的工傷權益。
(三)明確用人單位在被診斷為職業病工傷職工從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但有中斷繳費行為的應當補繳。實踐中存在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在離職或者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意見》明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同時規定職業病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職工從業期間為其參保但有中斷繳費行為的,用人單位仍然存在的應當補繳,補繳到賬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四)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且在兩地均未參保繳費的,應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申請先行支付。實踐中存在注冊地、生產經營地不一致,以及勞務派遣單位未參保涉及先行支付的情形,《意見》明確了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的管轄權分配規則,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在兩地均未參保繳費的,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申請先行支付;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在兩地均未參保繳費的,被派遣職工在用工單位所在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先行支付。避免因管轄權不明確產生推諉扯皮,壓實申請先行支付工傷職工的責任,要求其不得放棄要求第三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以免社保經辦機構向第三人、用人單位追償時產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