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應急〔202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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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應急管理局:
為規范全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為,維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市場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號)、《浙江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分級管理規定》(浙應急基礎〔2021〕96 號)等規定,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有關事項規范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文件相關規定適用于安全生產咨詢、檢查、幫扶等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為,不包括安全評價、安全檢測檢驗、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責任險服務等有專門規定的服務事項。
二、服務合同
中介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一次性檢查服務可采用口頭約定),合同內容應包括簽訂雙方單位名稱及地址,服務的內容、方式、頻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標準和方式,收費標準、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企業委托的合同樣式見附件1。
三、服務標準
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安全生產幫扶服務、涉爆粉塵安全服務、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評價表編制、政府委托的安全生產巡查服務,具體服務標準見附件2-7。
四、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合同(參考樣式)
2.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標準
3.安全生產幫扶服務標準
4.涉爆粉塵安全服務標準
5.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評價表編制
6.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服務標準
7.政府委托的安全生產巡查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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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