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4.《青島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負責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廠長、經理,下同)、特種作業人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負責核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證件;”
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6.《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9.《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