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運行管理制度(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鎮江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測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監測預警系統”)預警處置、維護管理和監督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預警及處置規則和運行維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應急〔2020〕12號)要求,建立健全運維管理體系,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運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系統穩定有效運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鎮江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的預警處置、維護管理和監督考核等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監測預警系統監測對象為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包括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罐區、倉庫、生產裝置等)。
第四條監測預警系統監測監控數據主要包括:企業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的視頻監控實時圖像、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重要監測數據和預警數據、安全生產承諾、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信息等,并實現實時監測預警。
監測預警數據包括:壓力、液位、溫度、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應用和管理;負責對監測預警系統總體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確定市級監控值守機構,并明確具體工作職責;負責督促各市、區應急管理局,鎮江新區生態應急局,鎮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及時消除紅色、橙色預警;負責監測預警系統賬戶和權限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和預警處置;負責確定本級監控值守機構,并明確具體工作職責;負責督促本轄區企業重大危險源變更管理工作;負責向企業發布警示通報,并記錄留檔。
第七條鎮江新區新材料產業園負責園區內所有重大危險源企業的實時監測和預警管控;負責制定化工園區預警處置管理制度,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工作機制。負責督促園區內企業及時消除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和做好系統維護管理;負責向企業發布警示通報,并記錄留檔。
第八條新區生態應急局會同鎮江新區新材料產業園共同做好第七條規定的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企業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的主體責任。負責按要求錄入視頻監控數據、監測預警數據和安全生產承諾等內容;負責安排專人實時監測監控視頻圖像、監測預警數據;負責預警信息的及時核實、消警處置,及時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反饋處置情況;負責監測預警系統相關的安全儀表系統、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系統運行安全以及數據24小時在線安全傳輸;負責分析、防控企業各類風險,消除風險上升影響因素。
第十條市級監控值守機構(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處及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承擔監測預警系統的監測監控值守職責。負責對視頻圖像、監測預警數據24小時實時監測監控;負責收集整理各類預警核查、處置及企業安全承諾公告情況;負責監測預警系統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
市級技術保障機構(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及時處理系統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預警分級與處置
第十一條根據預警的分級,將預警信息分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四級,紅色為最高級;分別對應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
第十二條企業預警等級由監測預警系統根據企業重大危險源固有風險、監測數據的平均擾動率、重復報警次數、點位平均報警次數、平均消警時長、最大報警持續時間等指標綜合分析確定。
第十三條企業應按照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時前,在監測預警系統中錄入風險研判信息,進行安全生產承諾。
第十四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督促相關企業及時處置、消除風險上升影響因素。企業在核查過程中判定為事故時,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藍色預警(低風險)預警信息自動推送至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由企業強化管理,消除風險上升影響因素。
第十六條黃色預警(一般風險)預警信息自動推送至企業安全總監,企業安排專人赴現場核實情況,并在24小時內處置預警問題,2天內降低風險等級,并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報告核查、處置情況。
對未及時消警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向企業發布警示通報,通過監測預警系統、電話或視頻連線等方式重點關注,督促預警降級。
第十七條橙色預警(較大風險)預警信息同時向企業和監管部門自動推送。企業層面:自動推送至分管安全的領導。監管層面:化工園區內企業,自動推送給化工園區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化工園區分管領導,并同時報送新區生態應急局分管領導;化工園區以外的企業,自動推送給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職能科室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企業應立即安排專人赴現場核實情況,1小時內仍未消警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安排專人赴現場復核情況;企業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在2小時內降低風險等級。
對未及時消警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向企業發布警示通報,并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督促預警降級;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事后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十八條紅色預警(重大風險)預警信息同時向企業和監管部門自動推送。企業層面:自動推送至主要負責人。監管層面:化工園區內企業,自動推送給化工園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并同時報送給新區生態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化工園區以外的企業,自動推送給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企業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應立即安排專人赴現場核實情況,并第一時間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通過監測預警系統、電話或視頻連線等方式重點關注;企業分別向市應急管理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在1小時內降低風險等級。
對未及時消警的,市應急管理局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發布警示通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督促預警降級;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市應急管理局事后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第三方機構為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號報告的主體,負責當班期間監測預警系統預報警信號的記錄、匯總、報送、傳達、交接等工作,并將預警信息同步報至鎮江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處、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第二十條預警信息報告內容要簡潔、準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預警信息來源;
2.預警信息的時間、地點、重大危險源的名稱、涉及人員以及現場情況;
3.預警處置的時間和結果;
4.企業傳感器離線情況分析;
5.企業視頻離線情況分析;
6.企業安全風險研判承諾公告完成情況;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第九條規定的各項管理職責,通過“日記錄、周分析、月報告”等形式落實預警信息的管理及上報。
第四章系統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承擔維護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負責建立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數據維護隊伍,做好系統和設備設施管理等日常維護工作。負責通過監測預警系統監控企業數據質量;及時向各級監管部門報告網絡中斷、設備故障等可能影響市級系統穩定和數據質量的情況,企業設備狀態變化時,應于計劃前一個月,主動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并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監控值守機構反饋。
第二十三條企業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儀表及自動化設備;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企業破壞、停用采集設備、無故停電、斷網、離線等行為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予以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由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企業若需新申請(刪除)賬號,需由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向市級監控值守機構申請;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處進行審核;通過后由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開通(刪除)賬號。
第二十五條鎮江新區新材料產業園區應指定專人作為系統管理員,進行日常管理;督促化工園區內企業排查整改企業基礎數據缺失、監測監控數據離線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系統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化工園區外企業的數據質量,推動落實企業數據質量維護的主體責任;當所轄區域內企業運行發生變動時,并預期會影響接入市級系統的數據質量時,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監控全市企業的數據質量,督促指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化工園區排查整改企業基礎數據缺失、監測監控數據離線等問題;每月通報全市監測預警系統企業數據質量;當企業運行發生變動,并預期會影響接入省級系統的數據質量時,負責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備。
第五章監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三方機構每日上午11點前上報前一日監測預警系統運行情況日記錄;每周一上午11點前上報前一周監測預警系統運行情況周分析;每月1號上午11點前上報前一月監測預警系統運行情況月報告。逾期不報將按照相關約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鎮江新區新材料產業園每周利用系統評估企業數據質量,每周一對上一周日均數據和視頻離線率高于5%的企業,發出警示通報并記錄留檔,結合園區企業積分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對每月安全承諾不到位累計3次以上的企業、數據傳感器、視頻監控離線超過兩天的企業應及時組織約談。
第三十條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每兩周利用系統評估企業數據質量,對日均數據和視頻離線率高于5%的企業,發出警示通報并記錄留檔。對每月安全承諾不到位累計3次以上,數據傳感器、視頻監控無故離線超過2天的企業組織約談。對逾期未及時處置的預警(藍色預警除外)企業及預警(藍色預警除外)報警次數頻繁企業,列入年度執法檢查重點對象,組織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市應急管理局每月利用系統評估數據質量,對日均數據或視頻離線率高于5%的縣(市、區),化工園區,發出警示通報并記錄留檔。對每月安全承諾不到位累計5次以上,數據傳感器、視頻監控離線超過5天的企業及地區組織約談。對企業逾期未及時處置的橙色、紅色預警及橙色、紅色預警報警次數頻繁的,列入年度執法檢查重點對象,組織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應急管理局每月發布系統運行通報,主要內容為各市、區及管委會的數據質量量化指標、全市排名、問題較集中的企業分布等,年終將按照每月通報情況,對各市、區政府及管委會綜合評分,計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并納入全市高質量發展考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預警等級劃分基于風險分級理論及風險矩陣計算方法。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鎮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詞解釋
2.監管部門監測預警平臺聯絡表
3.企業監測預警平臺聯絡表
4.第三方機構監測預警平臺聯絡表
5.監測預警平臺運行情況日志
6.監測預警平臺運行情況周分析
7.監測預警平臺運行情況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