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現向社會公布光明區2023年1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光明區應急管理系統1月共執法檢查企業40家,行政處罰立案16宗,經濟處罰16宗,經濟行政罰款8.73萬元。其中,監督罰款8.73萬元,本月無事故罰款。
案例一:深圳市華勵五金技術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華勵五金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焊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華勵五金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第7項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3人以下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2萬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深圳市海軒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海軒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人數:18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海軒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6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9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數量為1人以上3人以下的,處0.5萬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人數:19 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應急預案編制前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光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五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 年版)》序號第46項(責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9人以上20人以下的,處1.3萬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3000元(壹萬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深圳市圣龍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圣龍機電技術有限公司(人數:5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深圳市圣龍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18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9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處900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900 元(玖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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