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委辦〔2018〕55號
各縣(區)、開發區安委會,各有關單位:
2017年12月22日,自治區安委會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桂安委〔2017〕19號,以下簡稱《意見》),就新形勢下加強全區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好《意見》,經研究,制定《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南寧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17〕1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桂安委〔2017〕1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南寧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結合南寧市實際,現就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為抓手,按照“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要求,強化部門監管職責,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格局。職業病危害防控取得積極進展,救治救助和工傷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工作場所作業環境有效改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得到切實保障。遏制接塵工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新發塵肺病、職業性噪聲聾病例的上升勢頭,有效控制職業性化學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職業病,進一步提升急性中毒衛生應急能力,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與生命安全。
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化工、建材、木材加工等重點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0%以上,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均達到95%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0%以上。
二、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體系。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自覺做到責任、投入、管理、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要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明確職業健康工作負責人,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保障其相應的崗位津貼待遇。用人單位要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二)強化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要依法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并按《職業病防治法》及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規定和要求,對從事接觸高毒物質、高危粉塵、放射性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要組織專門的崗位職業健康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要定期組織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成績記入員工培訓檔案。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要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三)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要求,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13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每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都應包括職責、機構、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價方法等要素;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健全完善12項職業衛生檔案,分類歸檔,保證職業衛生檔案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四)如實申報和告知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要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申報。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用人單位要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等信息。
(五)改善作業環境。用人單位要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堅決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要確保生產布局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它作業場所隔離,工作場所不得住人并與生活場所分開。要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能正常使用。要按規定設置輔助用室和通風、除塵、報警裝置等防護設施。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區域警示線、通信報警設備,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六)規范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用人單位要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規定,自覺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和控制效果評價。用人單位要依法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1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每3年至少要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必須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要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按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記錄、公示,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限值標準時,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符合要求。
(七)嚴格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要依法組織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要如實書面告知勞動者,并建立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一人一檔,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崗時,用人單位要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為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診斷或調離。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體檢的人員和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八)保障勞動者行使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保障職工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要求,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并監督其正確使用;按照相關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給予津貼補助;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繳納保險費;按相關規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職業病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在罹患職業病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九)規范進行職業病病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三、落實政府各有關部門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負有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將職業健康監管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格行業準入,指導督促行業領域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并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切實擔負起行業監管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預防監管職責。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除外,下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資料;監督檢查除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之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開展情況,負責轄區內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二)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鑒定與治療監管職責。負責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病報告、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和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監督管理;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醫用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履行勞動保障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訂立勞動合同情況;負責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開展職業病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等工作。
(四)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職業衛生合法權益;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責任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依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依法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改善勞動條件的訴求、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五)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積極調整產業政策,限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執行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間實現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信息共享。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民爆等所管行業領域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在行業規劃、標準規范、技術改造、推動過剩產能退出、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統籌考慮職業病防治工作,嚴格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負責執行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間實現信息共享。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建筑業和物業管理等行業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主管行業企業依法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并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參與主管行業領域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林業部門。依法履行本級管理的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林業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門。將職業健康教育納入職業院校(含中職)教育內容,并指導相關學校開展職業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職業健康知識。
(十)科技部門。負責將職業病防治關鍵技術等研究納入重點研究計劃;負責重點支持和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十一)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職業病病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
(十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的財政補助政策,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監管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并落實各項防治措施;督促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職業病防治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責任制。
(十四)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將職業健康工作作為本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本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支持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以及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開展職業健康監管執法。
(十五)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為職業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推進安全發展。
四、嚴格職業健康監管執法
(一)嚴格職業病危害源頭監督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對評價和驗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未經評價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投入生產和使用。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違反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核查。
(二)開展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治理。以塵毒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為重點,加強高危粉塵、高毒物品等職業病危害治理和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繼續深化非煤礦山、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陶瓷生產、石材加工、水泥制造、冶金等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堅持以無害替代有害、以無毒替代有毒,加快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轉型和淘汰退出,改善作業條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嚴重超標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達標的,依法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實施“黑名單”制度。運用市場機制推動職業健康工作,把職業健康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對存在職業健康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嚴格限制其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融資、貸款等方面的市場行為。
(四)強化執法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和專項監管執法,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對作業環境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切實提高違法成本;要設立舉報熱線,強化社會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職責范圍內違法違規行為信訪、舉報的受理與處置工作,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
(一)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中長期規劃,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政府民生工程。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履行“一崗雙責”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體系;定期聽取本地區職業病防治情況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按照“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履行本部門職業健康工作職責,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建立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部門間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按照職責分工互通信息,分析研究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實現信息共享,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逐步實現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相關工作的整合、融合,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監管效能,實現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同步協調發展。
(三)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措施。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的職業健康監管工作制度或工作措施。對分管行業領域的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行業領域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職業健康監管機構和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各級安全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以及其他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要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人、工作機構和人員,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五)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以及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意識。
(六)構建專家服務體系。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專家庫,并使專家真正參與職業病危害監管執法、技術支撐等各項工作。專家庫要覆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各行業領域。
(七)加強服務支撐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職業健康專業技術服務的重要支撐作用,支持、鼓勵現有的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專業人才引進、設備設施購置、資源整合等措施,拓展服務范圍,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推進技術服務一體化。在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治療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充分調動各類社會服務主體積極性,增加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市級層面至少建成1家職業病診斷機構,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多層次、多樣化的職業健康服務需求。
(八)創新職業病危害社會治理。充分發揮職業病防治專業化行業組織在政府監管部門、技術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學會依法依規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促進行業交流。強化自治自律,通過行政監管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規范職業健康技術服務市場秩序,逐步建立行業自我約束和健康發展的良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