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現向社會公布光明區2023年7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光明區應急管理系統7月共執法檢查企業170家,行政處罰立案65宗,經濟處罰65宗,經濟行政罰款65.42萬元。本月無事故罰款。
案例一:深圳遠之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且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深圳遠之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2處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未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不滿足60人以上規模需要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
【法律依據】
深圳遠之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第11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4處以下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1萬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序號第147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中任意二項條件的,處0.6萬元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6000(陸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合并,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6000元(壹萬陸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利萊森瑪電機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鎖閉1處、封堵1處生產經營場所出口,且未在2處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儲存4種危險化學品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利萊森瑪電機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鎖閉1處、封堵1處生產經營場所(kb車間)出口。2、未在2處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電機房配電箱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儲存4種危險化學品(無水乙醇、溶劑、改性聚氨酯三防漆、洗板水)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法律依據】
利萊森瑪電機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旅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第21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有3處以下出口,疏散通道未按需要設立或被鎖閉、封堵的,處2萬元罰款)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旅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第11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4處以下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1萬元罰款)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序號第118項(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儲存2個以上5個以下危險化學品品種的,處2萬元罰款)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合并,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鎖閉1處、封堵1處生產經營場所(kb車間)出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序號第21項(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有3處以下出口、疏散通道未按需要設立或被鎖閉、封堵的,處2萬元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2萬元罰款)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直接責任人陳某人民幣2000元(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萬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數:47 人)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且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紹】
光明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對萬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數:47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2、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法律依據】
萬事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 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5號(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從業人員數量為3人以上5人以下的,處1.6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 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4號(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從業人員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決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26000元(貳萬陸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