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
《關于建立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應急局,無錫經開區經發局,市各有關直管企業: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建立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市應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關于建立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轄區和本企業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全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穩定態勢。
附件:關于建立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無錫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關于建立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
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教訓,進一步壓實全市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源頭管控,加大技術改造,全力提升深井鑄造設備的本質安全水平,嚴格防范同類事故發生,促進全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特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強化安全源頭管控方面
(一)嚴格深井鑄造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1.新建、改建、擴建的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建設項目應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國家建設項目核準、審批制度,從安全、環保、技術和用地等方面嚴格遵守準入門檻,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2.對未采用傾動式熔煉爐的新建項目,一律不予立項。
3.對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的新建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二)加強深井鑄造設備升級改造安全審查
1.企業在設備設施改造前,應制定改造實施方案,組織行業技術、安全專家審查同意,告知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后,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2.企業改造結束后,應當組織鑄造系統、模盤、報警聯鎖裝置改造等廠家,以及行業技術、安全專家對改造后的生產系統進行驗收。驗收中,應反復測試冷態、熱態、應急狀態下,監測信號與氣動、液壓、電動裝置聯鎖的可靠性;合理設置流槽液位、引錠盤托架傾斜度、冷卻水進出水溫度、進水流量、進水壓力等各類報警聯鎖參數;參數應能覆蓋企業生產的各種規格尺寸產品,并預先調試設置準確,確保生產過程中能夠正常使用。
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方面
(三)實施設備設施自動化改造
企業應當對存在鋁液泄漏危險的設備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如在出鋁口設置機械式鎖緊裝置,在熔融鋁液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應分別設置非接觸式液位儀、報警裝置,在流槽上裝設緊急排放裝置和快速切斷閘板等,并通過關鍵參數監測、報警聯鎖、自動控制等方式,實現快速響應,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提升熔融鋁液出口漏鋁處置水平
1.熔融鋁液出口的液位傳感器在熔煉狀態時應設置漏鋁探測報警,在滿足需求前提下,出鋁口的延遲不得超過5秒動作;熔融鋁液出口液位傳感器、報警裝置應與流槽緊急排放和快速切斷聯鎖。
2.模盤和流槽接口處的液位傳感器必須具備檢測液位上限、液位突降、液位突升功能。液位傳感器必須設置降溫和吹掃措施,保證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五)冷卻水系統實施溫度、流量和壓力監測自動聯鎖
1.鑄造冷卻水系統應設置進回水溫度傳感器,且進水溫度監測必須設置在進水口5米范圍內,回水溫度監測必須設置在回水口2米范圍內;溫度傳感器必須能夠實時顯示溫度,并定期校驗。冷卻水進回水溫度差設置值不得大于20℃。
2.鑄造冷卻水系統進水流量監測應測量鑄造模盤的進水量,不得包括排水閥排水量,且不宜采用超聲波流量計,監測時管道應滿水測量。
3.鑄造冷卻水系統進水壓力監測應測量模盤的進水壓力,壓力監測應設置冷卻水壓力上下限。
4.冷卻水溫度、流量和壓力監測的聯鎖必須設置預警和切斷兩級報警,監測參數應依照模盤規格設置。
5.冷卻水宜使用軟水,管道應設置過濾器,禁止直接使用河水或未過濾的水源,冷卻水的水質還應滿足《有色金屬深井鑄造工藝安全技術規范》中的相關要求。
6.模盤結晶器材質應采用鍛造鋁合金或銅制材質,不得使用鑄造鋁合金材質。企業應加強對結晶器的定期檢查,發現裂紋、變形、磨損、堵塞嚴重時,應立即作報廢處理。
(六)加強停電停水聯鎖安全措施
1.停電停水時,必須無時間差做到應急電源啟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立即動作并發出報警。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不得使用鐵質材質和熔融鋁液直接接觸,同時需要采取防止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動作時造成大量鋁液飛濺的緩沖措施。
2.企業應設置高位應急水池,確保有效水量至少保證在最大澆鑄冷卻水流量下工作5分鐘,水質和流量應能滿足冷卻要求。高位應急水池中必須設置液位傳感器和補水措施,當水池液位低于要求值時發出報警并補水。
3.高位應急水源必須做到自動開啟,以及自動開啟失效下的手動開啟或同等替代措施,手動開啟閥必須設置在鑄造現場5米范圍內。高位應急水源應定期更換和清理,更換和清理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
(七)加強常態化維護保養
1.企業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應定期對各類監測報警聯鎖裝置的有效性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設施可靠使用;應定期對各類控制和監測系統的參數進行檢測(測試),確保符合企業生產需求。
2.鼓勵不具備檢測、維護和保養能力的企業,委托具備相應維保能力的第三方實施維保。第三方應切實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指導,定期做好設備運行情況的跟蹤和維護。
(八)鼓勵設備設施技術創新
1.圍繞安全、綠色、智能、高端的發展方向,鼓勵深井鑄造企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企業使用傾動式熔煉爐、液壓牽引配套真空(低壓)鑄造工藝等裝備技術,采用人員定位及狀態監控報警等管理手段。
2.加強對現有設備、工藝的改造升級,努力提高自動化、智能化發展水平。會同工信部門加強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和龍頭企業的鑄造工藝研究,攻克一批產業前沿和共性技術,力爭在鋁加工連續鑄造技術、真空鑄造、自動化鑄造方面有突破,加強預測預警、監測監控、個體防護、應急救援、本質安全工藝和裝備、安全服務等關鍵技術的研發。鼓勵各地加大政策支持,推動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三、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方面
(九)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1.企業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企業應根據深井鑄造工藝存在的安全風險,建立健全包括熔煉鑄造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現場作業人員管理、現場帶班管理、緊急中斷澆鑄或停止澆鑄、鋼絲繩管理、鑄造系統維護保養、安全獎懲等內容在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細化熔煉鑄造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應易理解、可操作,便于員工執行。
3.鼓勵企業聘請深井鑄造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針對性的提升企業員工的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
(十)開展熔煉鑄造過程“雙控”機制建設
1.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風險報告規定的相關要求,針對深井鑄造工藝存在的安全風險,組織員工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落實管控措施,組織全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2.企業應重點排查燃氣燒嘴未設置快速切斷閥、熔煉爐或者保溫爐流眼磚斷裂脫落、水管軟連接或者架空在流槽上、未按要求采取監測報警聯鎖措施、未規范設置鋁液緊急排放和儲存設施、澆鑄現場存在積水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澆鑄影響范圍內、澆鑄井內設置有積盆等問題。
3.企業應在每月5日前,將隱患自查自改情況錄入無錫市“智慧安監”信息平臺。
(十一)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技能
1.企業應全力提升對熔煉、鑄造崗位員工專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和易操作,以及員工具備熟練操作設備設施和正確及時處置的能力。
2.企業熔煉鑄造崗位員工需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應加強對本崗位安全操作和應急處置技能的考核。企業應保存相應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記錄不少于三年。新入職的熔鑄崗位員工在經過培訓合格后,必須經由有經驗的員工幫帶三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3.企業對主要設備設施進行改造或者有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變化的,投入生產前,應當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相關人員必須可以獨立對改造后的系統操作方可上崗,設備設施改造單位應確保對改造后的設備使用進行培訓。
(十二)加強熔煉鑄造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企業應加強點巡檢,確保熔煉爐、保溫爐、流槽、鑄模、傳動機構、提升機構、冷卻水系統、應急冷卻水系統、應急電源系統等功能完好。
2.企業應使用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模盤、堵頭、鋼絲繩、卷揚系統等設備及配件,做到定期更換。合理設置并固化澆鑄速度、進水壓力、水流量、進出水溫度等鑄造工藝參數,未經授權不得任意修改。
3.企業澆鑄作業時應有現場負責人帶班,作業人員必須在崗在位,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作業和應急處置。
4.企業應加強熔煉鑄造等高風險生產區域的安全隔離,鑄造作業時,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5.企業應制定澆鑄失敗終止澆鑄的規定,強化較大斷面規格鋁棒澆鑄的過程管控,發生一根鑄造失敗后,立即停止整個澆鑄。
(十三)提升員工應急處置能力
1.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可正常使用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2.企業應按照要求編制事故應急預案,細化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停電斷水、燃氣泄漏、鋁液溢流、冷卻水異常、清井作業等應急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必須包含夜間演練。企業編制的現場處置措施必須簡單易懂,方便員工按照預案內容執行,明確應急處置步驟,明確怎么做、誰來做。
3.熔煉澆鑄生產區域應設置事故狀態緊急停止和應急照明裝置,配備符合要求的不間斷備用電源,在斷電情況下能夠保證報警聯鎖、應急照明、監控系統等正常工作。
4.企業應在熔煉崗位明顯部位設置崗位風險處置卡。鑄造系統任何報警和應急聯鎖裝置復位,必須經企業授權人員確認后,方可進行。
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方面
(十四)持續提升自動化可靠性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激勵機制,積極推廣新的深井鑄造安全可靠性提升方案。對于市內所有深井鑄造企業收集企業系統改造后存在的問題、發生過的險兆事故、出現過的誤報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召集行業內相關專家和設備改造商,制定相應對策。
(十五)依法淘汰落后產能
1.企業應認真貫徹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安全、環保、能耗、質量等方面強制標準的工藝、技術、產品和裝備及時予以淘汰。
2.對未按要求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五、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方面
(十六)加強服務指導
1.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深井鑄造企業的業務指導,提供咨詢服務,鼓勵企業通過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企業開展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更新,以及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2.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應鼓勵企業加強深井鑄造行業安全技術研究,推進制定地方標準。
3.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培育設備改造示范企業,發揮典型引領作用,形成可復制、易推廣的提升治理工作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提高深井鑄造行業的安全發展水平。
(十七)嚴格監督執法
1.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的要求,對于深井鑄造企業加強監督執法檢查力度。充分利用聯合懲戒機制,通過重點執法、專項執法、聯合執法、暗訪暗查等方式,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
2.對于鑄造中人為屏蔽安全設備設施、人員脫崗現場、未設置人員帶班、未在澆鑄前進行帶班檢查等行為,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依法從嚴實施行政處罰、停產整頓,直至取締關閉。
(十八)加強責任追究
1.對因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造成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要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要求,加大行刑銜接力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各地因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不力,存在形式主義、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