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殯葬從業人員等積極提供線索
中國應急管理報王宇 牛祥2023-10-17 17:05:37





本報訊 日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個人保護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黨政領導責任,構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群眾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全方位、無死角、穿透式防范生產經營單位瞞報事故工作機制。
明確事故報告第一責任人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明確作業崗位操作人員、班組長、車間主任、廠(礦)長等各層級人員的事故報告職責,及時報告事故發生的地點、傷亡人數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是事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事故報告全面負責,并對瞞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報告情況應當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涉及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一并納入檢查范圍。
《規定》要求,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暢通信息流通渠道,強化聯動工作機制
《規定》指出,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舉報電話、受理郵箱和微信舉報小程序等,受理事故信息和舉報;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當按規定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應當將事故報告情況列入執法檢查清單,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報告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在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用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聯系,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事故信息線索。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定期聽取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是否存在瞞報事故行為,并將防范瞞報事故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范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規定》指出,廣大職工群眾應當積極參與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依法行使安全生產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瞞報事故線索的,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鼓勵農村(社區)網格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殯葬從業人員、戶籍民警、保險理賠等人員積極提供瞞報事故線索。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反映、群眾信訪舉報、企業反饋以及工傷社保、衛生健康、民政、公安警情通報等多種渠道,收集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線索信息。網信部門負責將媒體和網民曝光的本地區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網上信息推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相關監管部門;信訪部門負責將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移交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自行受理和監測本行業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舉報和網上輿情;市、縣兩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月上旬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上月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相關信息,構建“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協調聯動”工作格局。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收到的媒體反映、群眾信訪舉報、企業反饋等即時生產安全事故線索信息,要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初篩轉辦,提出處置意見。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核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核查的涉嫌瞞報事故。
企業被核實瞞報最高罰500萬元
《規定》強調,涉嫌瞞報事故核查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及時準確核查事故發生的經過、死亡人員信息、事故直接原因和瞞報情節。縣級以上政府對已經受理的涉嫌瞞報事故舉報,如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核查;對匿名舉報的,具備核查基本條件,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名稱、時間、地點、死亡人數、死者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的,立即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經核查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并依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核查工作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瞞報事故,由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于接到核查報告2個工作日內通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上報事故統計信息和核查報告。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瞞報事故,各級政府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啟動事故調查程序。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凡被查實參與或配合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依紀給予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核查工作不認真、走過場,核查不及時、失職瀆職的,由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經核查屬實的瞞報事故,由相關單位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