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益陽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下發《益陽市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黨政領導責任,形成事故隱患或工作失誤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該辦法共有五章二十條,對工作目標、問責對象、實施單位、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等六個方面予以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適用于對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同時明確,責任追究實行溯源倒查機制,從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等環節調查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該辦法明確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實施事前問責。其中,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線索收集、調查核實、問責建議,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實施。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線索收集、調查核實、問責建議,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實施。對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黨組織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事前問責線索收集、調查核實、問責建議,由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和管轄范圍分別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該辦法對問責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存在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工作不力、阻礙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等情形的,依本辦法實施問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要求開展排查整治、未嚴格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未認真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未按程序受理并嚴肅查處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等情形的,依本辦法實施問責;對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存在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配齊安全監管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按要求整治重大事故隱患等情形的,依本辦法實施問責。
該辦法提出,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事前問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依規依紀依法單獨或合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書面檢查,約談、誡勉、警示,處分、通報,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等問責方式。
該辦法對具體問責程序也做了明確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符合問責情形的線索啟動調查程序,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形成報告,提交問責決定機關。對涉嫌違紀或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