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故再次表明,企業發展必須以安全發展為前提,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靠“鉆空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任何企業和個人都要守法經營,不能利用法律和監管的“空子”來獲取經濟利益。如果靠“鉆空子”來逃脫法律的監督和制裁,可能能贏得一時的利益。但是,生產經營不會長久,瑞海公司爆炸事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該企業利用港口經營許可證,逃脫了安全經營許可證和安全評估,取得了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和環保部門的環評評估。這一系列的“鉆空子”動作,暴露出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諸多漏洞,不出事故是暫時,可能有一時的僥幸。但是,依據墨菲定律,可能發生的事,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概率,也一定會發生。因而該企業發生今天的特大爆炸事故也就不足為怪了。
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遵守國家憲法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瑞海公司也不例外,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瑞海公司也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其經營的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但是,該公司卻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在項目建設之初進行安全論證和安全評價,從而造成了該企業在一個距離居民區、交通干線僅有五、六百米的地方建起了一個46226.8平方米的大型危化品倉庫,而根據國家安監局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大型危化品倉庫的安全距離至少1000米。這就造成了該項目的先天不足、帶病運行,為附近的居民小區、交通線路埋下重大的事故隱患,這也是造成現在發生的特大事故的原因之一。
總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生產、經營等活動,自覺接受法律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確保周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