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典權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482號
發布日期:2004-6-28
執行日期:2004-6-2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48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四、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得單獨申請移轉登記。于申請登記時,應于登記申請書適當欄或另以書面敘明事由及法令依據,并簽名。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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