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交航發字第093B000020號
發布日期:2004-3-5
執行日期:2004-3-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B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第45條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其氣缸、蓋、閥、及閥動裝置、燃油泵及其裝具、驅氣泵、驅氣鼓風機及其原動機增壓器、壓縮機、中間冷卻器、過瀘器及油分離器與安全設施、活塞、活塞桿、十字頭及其導路、連桿、曲柄軸與所有之軸承、離合器、倒機裝置。
附屬泵、冷卻系統、曲柄軸箱、門閂與爆炸泄壓裝置等應予檢查。但其運轉未達原廠操作手冊所規定之保養時數且運轉情況正常者,得不予檢查。
臺灣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