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發布日期:2004-1-20
執行日期:2004-1-2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修正發布第9、12點條文;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生效一、為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防范抄襲并公正處理相關案例,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應于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教師著作抄襲審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公告周知。懲處條款并于聘約中明定之。
三、大專校院應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它單位組織之體制中,設計受理與處理著作抄襲之單位,必要時亦可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
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于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
五、大專校院對于具名并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后,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六、大專校院教師所涉抄襲之著作,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一經檢舉,不論該教師任教之學校是否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就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并于認定后作出說明。但未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如相關案件尚在本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由本部并審查過程處理。
七、大專校院教師所涉抄襲之著作,為個人出版品或學術刊物發表之專文,應由學校依權責自行審理處置。
八、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后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后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九、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回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于送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前,應主動了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系,對于有師生、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術合作關系者或相關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其相關利害關系人之認定,由學校為之。必要時,并得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共同組成項目小組進行審查。
十、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于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于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一、涉嫌抄襲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后,處理抄襲之單位于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學者審查,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二、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應于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并于審定后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若抄襲成立,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并于決定后十日內將懲處情形、理由、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其校內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前項教師著作抄襲案件案情復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者,其審定期間得延長二個月,遇寒暑假期間,其時程得順延之,并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十三、教師資格送審(不論是否授權自審)通過后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學校處理完竣,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本部,經本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并提常會確定后,由本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并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十四、大專校院對于抄襲案經證實并作出懲處后,應公告并副知本部及各大專校院。依第八點之規定由本部受理之檢舉案經送學者審查完畢后,由該類科常委匯提學審會常會審議。經確定抄襲成立后,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并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抄襲案一經成立,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五、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本部之抄襲案,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報經本部核準。
十六、檢舉案經審結后判定抄襲未成立,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校教評會或學審會常會審議,如有新證據,再進行調查與審理;否則依審議結論徑復檢舉人。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除提司法告訴,否則不再另作處理。對于檢舉人無謂的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與處理原則。
十七、通過教師送審之著作,應送教育資料館與國家圖書館陳列。
十八、大專校院宜參酌本處理原則訂定校內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相關規范并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
十九、本處理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