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經智字第09204615280號
發布日期:2004-1-14
執行日期:2004-1-1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2046152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并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時,應以書面為之。
第3條 前條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前條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標準。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4條 依本辦法減免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5條 專利權人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得一次申請減免三年或六年,或于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減免后之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第6條 專利權人于預繳專利年費后,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專利權人已預繳專利年費,經專利專責機關準予減免專利年費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于本辦法施行后,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第8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