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擔任需具強制性教育之公職訂定強制性教育時間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20/85/M號法令
發布日期:1985-3-15
執行日期:1985-3-15
三月十六日
考慮到基礎教育包括小學教育及預備中學教育,并組成現行法定之強制性教育階段;
鑒于有需要明確規定哪些人受六年強制性教育約束以及哪些人仍受四年強制性教育約束;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強制性教育)
一、在要求強制性教育資格之公職擔任方面,凡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后出生者,倘具備合格完成六年制官立基礎教育或同等學歷之證明文件,方符合上述之學歷要求。
二、為著上款所規定之效力,凡在上款所定日期之前出生者,僅要求具備官立小學四年級或同等學歷之舊文憑。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且其規定適用于已起始之開考程序。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核準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澳門
本文標簽:為擔任需具強制性教育之公職訂定強制性教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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