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出對為人拾獲交到有關當局如保安部隊屬下各機構及市行政局候領之遺物消失時效期[失效]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11/78/M號
發布日期:1978-4-15
執行日期:2006-4-21
失效日期:1983-12-1
四月十五日
獨一條 凡為人拾獲而交到有關當局如保安部隊屬下各機構及市行政局候領之款項及對象,于民法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條二款所指之一年期限告滿后,倘再過三個月,有權領取之人士仍未到取,則消滅時效而歸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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