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在預案所稱的重大水事糾紛是指在水事活動中因水事矛盾激化引起聚眾鬧事、打架斗毆、群體性械斗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四條 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是:
(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二)堅持協商處理和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相結合。
(三)在水事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四)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要確保當地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員會和縣各相關部門應當共同維護正常水事秩序,推進“平安文成”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輕和避免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根據重大水事糾紛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性,設立以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水利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的文成縣重大水事糾紛調處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水利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揮部主要職責:根據水事糾紛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執行國家水利部、省水利廳、縣政府和市水利局下達的其他關于水事糾紛調處的任務。
(二)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在接到有關重大水事糾紛報告的第一時間立即向指揮部報告。根據水事糾紛沖突嚴重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指揮部的各項指示、命令,負責實施、協調并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應急工作;負責有關信息、聯絡、接待等指揮部的各項日常工作。
第三章 預案啟動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兩委按照本地預案負責處理水事糾紛應急情況,當發生下列嚴重情況時,由縣重大水事糾紛調處指揮部啟動本預案:
(一)因水事糾紛發生20人以上的群體性械斗事件;
(二)因水事糾紛發生出現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況;
(三)跨鄉(鎮)、村,行政區域出現群體性械斗糾紛;
(四)嚴重危及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
(五)其他情況需要啟動本預案的。
第四章 處置程序
第八條 當達到預案啟動條件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縣委、縣政府值班室或有關領導報告,案情重大、涉及縣際邊界的,應當向上一級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根據縣政府指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會同公安、衛生、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緊急研究糾紛情況,提出緊急處置意見,并將緊急處置意見下達到糾紛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由當地鄉(鎮)政府,村負責貫徹實施。
第十條 縣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督促指導緊急處置意見的落實工作。同時,應及時將處置的進展情況或處理結果報告縣政府和有關領導。涉及縣際的水事糾紛,應當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處置的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五章 預案實施
第十一條 重大水事糾紛發生后,重大水事糾紛調處指揮部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應當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全力阻止事態擴大和蔓延。情況嚴重的,根據需要動用公安武警、衛生等部門參與水事糾紛的處理。
第十二條 在糾紛得到解決前,糾紛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當做好人民群眾的穩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未經糾紛各方達成協議或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批準,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對擅自改變水的現狀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依法采取臨時緊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對械斗等惡性事件,公安部門要及時阻止和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為,對故意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平息事態。
第十四條 重大水事糾紛調處指揮部迅速組織衛生、藥監、交通、通信、財政等部門奔赴現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衛生部門要及時組織人員對被傷害人員進行搶救和醫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提供充足的醫療藥品;財政部門負責解決重大水事糾紛相關水利工程的資金落實;電信局、移動公司和聯通公司負責保障水事糾紛處理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
第十五條 因重大水事糾紛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在重大水事糾紛突發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分工解決處理水事糾紛:
(一)在同一鄉(鎮)、村境內發生的村與村、個人與個人間重大水事糾紛,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在本縣境內發生的跨鄉(鎮)、村行政區域的重大水事糾紛,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糾紛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三)跨縣際的重大水事糾紛,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溫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水事糾紛多發的鎮鄉、村可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重大水事糾紛的新聞報道材料須經縣重大水事糾紛調處指揮部審查后再作報道。對縣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水事糾紛的發生和處理等消息,按有關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發言人發布。
第十八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