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作假當從嚴查處
湖南省日前處理了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不符的三家違紀安全評價機構,并發出警示:評價報告存在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等問題,不僅煤礦安全評價中有,非煤礦山安全評價中也有,應該引起重視和警惕。誠哉斯言。
安全評價是政府實施安全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借助評價機構的專業知識和科學精神,為政府決策提供技術支撐的制度性措施。現在,由于種種原因;安全評價質量不高的現象逐漸增多,有的越搞越“水”,甚至連現場都不去,直接收錢、吃飯,然后簽字、走人。這不但會使政府部門決策失誤,讓政府部門的權威和公信力受到懷疑,也會給企業的安全生產埋下隱患。對此,重視和警示還遠遠不夠,必須給以嚴肅處理,使其不敢再犯。
對于評價機構造假,以違紀論處力度還顯得不夠,責任大小當依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定;安全評價機構頭頂的是“安全”二字,承擔的是安全評價,涉及的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其弄虛作假的后果,是日后可能直接造成眾多生命的逝去。這種危險性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遠非一般弄虛作假的行為所能及的,評價機構應該為此擔負法律責任。教訓就在眼前。專家學者在安全論證中不實事求是、不堅持原則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已在廣東興寧大興煤礦的礦難中應驗。
更讓人心寒的是,隱藏在安全評價弄虛作假背后的主觀因素。坐在家里閉門造車,對重大隱患視而不見或問題沒整改好使盲目下結論,這不是水平高低、認真不認真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主觀上的故意,是故意縱容隱患,忽視整改,客觀上為日后隱患殺人“制造”機會,已有故意殺人之嫌。果真因此出事,評價機構豈能逃脫干系?這已經遠遠超出職業道德的范疇,早該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此種帶有一定主觀因素的危險性行為,法律豈能袖手旁觀?
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具有強大的剛性約束力,其作用比任何其他手段都更為直接和有效。對于安全評價機構及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已有《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多部法規予以明確,追究其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于法有據。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中,要剎住安全評價機構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之風,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僅僅依靠加強監督管理、呼吁其遵守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充分運用制度和法律手段。特別是在國家已有明確法規的環境下,若某些評價機構和人員仍然敢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弄虛作假,“草菅人命”,就更不能手軟,必須堅決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嚴格依法查處,讓其徹底地清醒清醒。
安全評價是政府實施安全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借助評價機構的專業知識和科學精神,為政府決策提供技術支撐的制度性措施。現在,由于種種原因;安全評價質量不高的現象逐漸增多,有的越搞越“水”,甚至連現場都不去,直接收錢、吃飯,然后簽字、走人。這不但會使政府部門決策失誤,讓政府部門的權威和公信力受到懷疑,也會給企業的安全生產埋下隱患。對此,重視和警示還遠遠不夠,必須給以嚴肅處理,使其不敢再犯。
對于評價機構造假,以違紀論處力度還顯得不夠,責任大小當依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定;安全評價機構頭頂的是“安全”二字,承擔的是安全評價,涉及的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其弄虛作假的后果,是日后可能直接造成眾多生命的逝去。這種危險性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遠非一般弄虛作假的行為所能及的,評價機構應該為此擔負法律責任。教訓就在眼前。專家學者在安全論證中不實事求是、不堅持原則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已在廣東興寧大興煤礦的礦難中應驗。
更讓人心寒的是,隱藏在安全評價弄虛作假背后的主觀因素。坐在家里閉門造車,對重大隱患視而不見或問題沒整改好使盲目下結論,這不是水平高低、認真不認真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主觀上的故意,是故意縱容隱患,忽視整改,客觀上為日后隱患殺人“制造”機會,已有故意殺人之嫌。果真因此出事,評價機構豈能逃脫干系?這已經遠遠超出職業道德的范疇,早該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此種帶有一定主觀因素的危險性行為,法律豈能袖手旁觀?
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具有強大的剛性約束力,其作用比任何其他手段都更為直接和有效。對于安全評價機構及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已有《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多部法規予以明確,追究其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于法有據。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中,要剎住安全評價機構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之風,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僅僅依靠加強監督管理、呼吁其遵守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充分運用制度和法律手段。特別是在國家已有明確法規的環境下,若某些評價機構和人員仍然敢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弄虛作假,“草菅人命”,就更不能手軟,必須堅決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嚴格依法查處,讓其徹底地清醒清醒。
本文標簽:安評作假當從嚴查處
* 由于無法獲得聯系方式等原因,本網使用的文字及圖片的作品報酬未能及時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請《安評作假當從嚴查處》相關權利人與機電之家網取得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