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建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第74號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第75號令)和《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標〔1999〕1號)等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工程竣工管理,各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增報竣工結算資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的文件中增加“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工程竣工結算確認的內容為:
1、承發包雙方自行辦理竣工結算者,對承發包雙方經辦人員是否具有造價人員執業資格和結算書內容是否齊全進行確認。
2、發包方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辦理或審查結算者,對咨詢單位是否持有建設部或省建設廳頒發的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經辦人員是否持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竣工結算是否由承發包雙方簽字蓋章進行確認。
3、對是否依據甲乙雙方約定的工程計價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條款辦理竣工結算進行確認。
辦理工程結算的各方應對竣工結算的真實性和具體內容負責。
二、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全省工程竣工結算確認管理工作。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辦理工程的竣工結算確認。
三、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中標通知書;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結算書等與竣工結算有關的資料。
四、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5日內,作出是否發出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的決定。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一式五份,一份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由承包單位保存,一份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保存,一份由確認單位保存。
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不能簽發竣工結算確認書的工程,必須寫明理由,通知建設單位并要求其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發出確認書。
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在竣工結算確認中發現的問題,應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投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根據《招標投標法》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0.5%~1%以下的罰款。
2.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4號第二十八條,責令其停止活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3.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4號第三十條,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二條,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5.執業人員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5號第二十六條,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5號第二十七條,注銷其“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并收回執業專用章。
7.造價工程師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依據建設部令第75號第二十八條,注銷其“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并收回執業專用章。
六、“工程竣工結算確認書”由四川省建設廳統一印制。
七、本通知由四川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